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科聿即蔡科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92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6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844元 蔡科聿即蔡科堉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科聿即蔡科堉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04924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
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