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99號
SLDV,111,司促,6599,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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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勝發八之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勝發八之燃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陳勝發即八
之燃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借款金額為新
臺幣5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
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
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詎相對人陳勝發八之燃竟於民國111年4月18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
幣500,000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
,相對人陳勝發八之燃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
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
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陳勝發八之燃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委任狀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1年1月1
4日、新臺幣5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
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
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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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