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響鑼
蕭炳文
王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1,48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5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488元 王淑萍、蕭炳文、蕭響鑼 自民國110年12月08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51488元 王淑萍、蕭炳文、蕭響鑼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5月16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51488元 王淑萍、蕭炳文、蕭響鑼 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488元 王淑萍、蕭炳文、蕭響鑼 自民國111年01月09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09% 001 新臺幣51488元 王淑萍、蕭炳文、蕭響鑼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5月16日止 年息0.115% 001 新臺幣51488元 王淑萍、蕭炳文、蕭響鑼 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08日止 年息0.215% 001 新臺幣51488元 王淑萍、蕭炳文、蕭響鑼 自民國111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響鑼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蕭炳
文、王淑萍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以
下同)112,58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
每月8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
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12月8
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
定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
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月22日前計為0.9%,民國111年3月23日
後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17日
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三)詎債
務人蕭響鑼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
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51,488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蕭炳文、王淑萍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