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滿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2,4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5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950元 陳滿紅 自民國96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98191元 陳滿紅 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滿紅於93年09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62,492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
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