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347號
SLDV,111,司促,6347,202205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友稑宏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233元,及自民國111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5,577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9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4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
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
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1計算,自民國111年8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2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