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88號
SLDV,111,司促,6288,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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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湘芸即方千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9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計算之利息,暨
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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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