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78號
SLDV,111,司促,6278,2022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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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秀英即佑綺早午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 事人能力,但獨資商號與其經營者屬於一體,是關於該獨資 商號之訴訟,自應以其經營者為當事人(最高法院及43年台 上字第601 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977 號裁判意旨參照) 。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 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擔前一主體之清償責任。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秀英即佑綺早午餐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 度動用確認書內容,契約當事人為蔡雅雯佑綺早午餐。惟 查,佑綺早午餐之組織型態為獨資,負責人已變更為林秀英 ,上開文件即無法釋明林秀英即佑綺早午餐與聲請人間存有 債權債務關係,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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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