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45號
SLDV,111,司促,5945,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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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靖嫺鄭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8,5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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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