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85號
SLDV,111,司促,5685,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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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德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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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