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45號
SLDV,111,司促,5645,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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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東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403元,及其中新臺幣124
,668元,自民國93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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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