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27號
SLDV,111,司促,5627,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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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宜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于旋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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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