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21號
SLDV,111,司促,5621,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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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人瑄即葉怜余


葉虹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3,156元,及其中新臺
幣124,036元,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2.7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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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