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8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6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72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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