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昀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霞輝即周芸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周芸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2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