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63號
SLDV,111,司促,5463,202205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映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93元,及其中新臺幣23,9
64元,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