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38號
SLDV,111,司促,5438,202205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騰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進國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進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13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臺 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 人地址為臺北市士林中山北路址,惟查該址為相對人所開 設之公司地址,係債務人之就業處所,並非債務人之住所或 居所。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債務人在本院轄區有居住 事實之書證,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