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36號
SLDV,111,司促,5236,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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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寶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62元,及其中新臺幣16,8
89元,自民國10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寶猜於90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09年7月底尚積欠
聲請人19,062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0元整、消費款1
6,88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63元整及違約金9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16,889元自10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
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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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