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01號
SLDV,111,司促,5201,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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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品汝即許英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69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
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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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