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13號
SLDV,111,司促,4913,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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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姵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A 0 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周芸鋒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196,2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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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