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52號
SLDV,111,勞補,52,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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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羅玉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欣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至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規 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 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 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出具民事起訴狀中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 明部分(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等)僅記 載「被告應依勞資仲裁結果除給付原告在職期間工資275,17 0及加計加班費、休假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提繳6%及業績分 帳不足獎金,且加計年利率5%求償」,惟就所請求「加班費 」、「休假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提繳6%」、「業績分帳 不足獎金」等項均未記載其具體請求之金額,從而原告此部 分主張顯未臻具體明確,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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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