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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11年度,1號
SLDV,111,勞聲,1,2022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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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吳宗憲診所即吳宗憲
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威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0年
度勞訴字第96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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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