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6號
SLDV,110,訴,236,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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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
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各定明文。次按城市地方房屋
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就
反訴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如臺北市士
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5月24日士林土字第070700號土地複丈成
果圖所示A部分(下稱系爭土地,本院卷第158頁)有地上權登記
請求權存在,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依前揭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5萬2,880元,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憑(本院卷第18頁),並參酌
系爭土地所在位置、繁榮程度、交通便利性及生活機能完善度及
其地上物即士林區前街137巷6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使用狀況等
情,本院認前開地上物使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以申報地
價年息7%計算為相當,爰依此標準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
7萬6,099元【計算式:(35.59平方公尺×申報地價5萬2,880元/
平方公尺)×7%×15=1,976,099元,小數點下4捨5入】,應徵裁判
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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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