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 訴 人 李怡萱 被 上訴 人 芝園別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珊華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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