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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86號
SLDV,110,簡上,186,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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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李怡萱

被 上訴 人 芝園別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珊華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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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