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45號
SLDV,110,消債清,45,202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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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
債 務 人 張鈺琳(原名張雯慧)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加計管
理人報酬等必要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繳37,600元(計算式詳附表),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附表:預納費用額計算式
⑴郵務送達費:8,600元(計算式:43元×20次×【9+1】人=8,600
元)。
⑵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0,000元。
⑶合計:38,600元(計算式:8,600元+30,000元-1,000元=37,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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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