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16號
SLDV,110,消債清,116,2022051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債 務 人 程敏慧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5,450元(計算式:[(9+1)×43×15]-1,000=5,450),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