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黃佩玉即黃佩姿即黃玉梅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 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自民國109 年2 月25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本金及利 息總額逾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 清字第48號裁定自110年7月9日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第3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人,卷 附本院111 年3 月18日公告之更正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 8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另有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有卷附本院111年5月24日公告之資產表 為憑。
三、佐諸渣打銀行特別股贖回款、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陳 報之預估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81元、3,176元,有台 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回覆說明文、元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函在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卷可參。而債務 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以代變賣如附表所示財產等情,為保 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減省變賣期間產生之手續費,以債務 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本件清算 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
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1年5月24日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 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新臺幣元) 1 渣打銀行特別股贖回款 3,176元 2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約2,681元(依本院109年2月25日裁定開始之日之股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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