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93號
SLDV,110,司執消債更,193,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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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3號
債 務 人 王真

代 理 人 林炎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債權金額編號1至5」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之附表一「債權金額編號1至5」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 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 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173萬8,381元。 3.清償總金額:18萬元。 4.總清償比例:10.3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5,226 209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3,827 394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0,158 130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6,059 1,734 5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3,111 33 合 計 1,738,381 2,500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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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