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盧金菊
非訟代理人 陳湘鈞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周元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元生(原名:周盧元生、男、日據時期弘化元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北州淡水郡淡水街元吉59番地)於中華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周元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元生(原名周盧元生、於日據時期 大正8年即民國8 年10月18日更名、男、日據時期弘化元年 即民國前00年0 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北州淡水郡淡水街 元吉59番地)為聲請人盧金菊之曾祖父,聲請人曾聽聞父親 盧金順表示周元生早於民國10年就已失蹤,經聲請人調閱周 元生相關戶籍資料,亦查無任何其光復後之設籍資料或除戶 等死亡記事。且依日據時期手抄戶籍登記簿,可知周元生於 大正10年5月15日在其三男周田之長男周金池臺北廳芝蘭三 堡淡水街元吉59番地戶內退去,故應得周元生至少於10年5 月15日前就已音訊全無,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 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 年1 月7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 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 ,現已逾3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 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周元生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 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 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失蹤人周元生於臺灣光復後並未 辦理出設戶籍登記,可認其遲於35年10月1日起即已失蹤, 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1年1月7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 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 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周元 生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失蹤人周元生於00年00月0日失蹤,迄至45年10月1日失蹤
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 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