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闕月晏法定代理人 闕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告 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被 告 潘三和 潘培聰 潘慶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被 告 林蔚 訴訟代理人 許秀葉 被 告 王孟子 蘇仁亮 王蘇玲貞 蘇仁和 蘇允貞 上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邱意律師 被 告 王吉成 陳美櫻 王塏畦(原名王瑜惠) 王苑菁 張莉君 張宗揚 張元則 張元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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