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5號
SLDV,109,重勞訴,5,2022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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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廖忠義良勤土木包工業0000000
廖振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3項亦有明定。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 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 玖仟柒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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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