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 告 盧義正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被 告 陳周燭 陳忠順 陳忠豪 陳淑惠 陳安榛 陳謝靜蓮 陳傳周 陳宏在 陳啓川 陳芯茹 李永田 曾裕翔 曾興隆 曾妙玲 曾靖雅 曾純倩 廖志祥 吳廖妙 劉自敏 廖碧梧 周瓈玟 周曉均 王劉碧霞 盧皇天 王盧素貞 廖瑞聰 廖瑞琳 廖瑞麟 兼上列28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傳宗 被 告 郭峻丞(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廷(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郭燕憓(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3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秋銘(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景元 林有得 林聰興 林聰榮 林金鳳 林麗珠 李正徹 楊欽貴 楊幸三 江麗玉 俞志儒 俞志忠 俞佳潔 俞添寶 俞碧琪 俞秋文 兼上列20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貴 被 告 許雪娥(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建興(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聰明(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珠(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美(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嘉文(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志銘(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緯如(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9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建成(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俞添鴻 廖人傑 李張門 李珮廷 洪維廷(洪一寬之承受訴訟人) 洪少婕(洪一寬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編號1關於「長厝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鄉長厝段」,就附表二編號63至65關於「余添寶、余添鴻、余碧琪」,應更正為「俞添寶、俞添鴻、俞碧琪」。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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