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3號
SLDV,109,家繼簡,3,2022051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原 告 盧義正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陳周燭
陳忠順
陳忠豪
陳淑惠
陳安榛
陳謝靜
陳傳
陳宏在
陳啓川
陳芯茹
李永田
曾裕翔
曾興隆
曾妙玲

曾靖

曾純倩
廖志祥
吳廖妙
劉自敏

廖碧梧
周瓈玟

周曉均
王劉碧霞
皇天
盧素貞
廖瑞聰
廖瑞琳

廖瑞麟



兼上列28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傳宗
被 告 郭峻丞(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廷(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郭燕憓(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秋銘(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景元
林有得
林聰興
林聰

林金鳳
林麗珠
李正徹
楊欽貴
楊幸三
江麗玉
俞志儒
俞志忠
俞佳
俞添寶
俞碧琪
俞秋文


兼上列20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貴
被 告 許雪娥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建興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聰明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珠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美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嘉文(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志銘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緯如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9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建成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俞添鴻

廖人傑

李張門
李珮廷
洪維廷(洪一寬之承受訴訟人)

洪少婕(洪一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編號1關於「長厝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鄉長厝段」,就附表二編號63至65關於「余添寶、余添鴻、余碧琪」,應更正為「俞添寶、俞添鴻、俞碧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