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許霈穎
被 告 潘冠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冠榮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許霈穎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