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4號
SLDM,111,附民,24,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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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恩竹

被 告 陳青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
被告簡宏哲許博彥蔡政霖杜祥綜(原名:杜睿楷)、吳哲
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鼎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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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