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6號
SLDM,111,金訴,1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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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弘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7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弘睿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弘睿可預見與其不具信任關係之人刻意向其徵求金融帳戶 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聯,且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 經常利用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欺犯罪得逞後收 受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予以提領或轉出,而藉此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基於縱使其所提供之帳戶 資料被用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 意,於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以代為投資虛擬貨幣且可獲利 為由,使不知情之洪若綺趙明珠(2人由檢察官另為不起 訴處分)將各自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洪若綺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趙明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交予其保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 後,王弘睿旋在不詳地點,將該2帳戶之上揭資料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該2帳戶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李筑峮 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 第一層帳戶內,再由該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第一 層帳戶內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洪若綺趙明珠所申設之 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第二層帳戶),且旋由該集團成 員將款項提領一空,或轉出至其他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嗣因李筑峮等人察覺有異而報 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筑峮、郭薏茹邱聖恩(更名為邱潔芯)、金佩羽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王弘睿犯罪之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見金訴卷第391至397頁 ),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再經本院審酌認該等 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以之為證據 尚屬適當;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第158條之4 反面解釋,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不諱(見金訴 卷第44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洪若綺趙明珠、證人 即告訴人李筑峮、郭薏茹邱聖恩金佩羽、證人即被害人 范蓉僡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一第43 至45、99至102、151至153、185至187、257至261、385至39 0、401至408頁,偵卷三第43至45、113至117頁),並有同 案被告謝宗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7 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8168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9年 7月1日作心詢字第1090624130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同案被 告蕭宏洋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9日玉山個(集中 )字第109007604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同案被告洪若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0547號 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 同案被告趙明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 1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213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與111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00237 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 可佐(見偵卷一第397至399、415至427頁,偵卷二第345至3 51、401至439頁,金訴卷第423至431頁)。另就附表所示告 訴人李筑峮等人之被害經過,尚有①告訴人李筑峮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照片2張、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斌」LINE對話紀 錄、賭博遊戲平台對話紀錄之擷圖24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②告訴人郭薏茹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照片3張、與詐欺集團成 員暱稱「小磊(小丑)」LINE對話紀錄、「Robinhood」APP



客服對話紀錄之擷圖2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③被害人范蓉僡中信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各1張、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虎虎生威 」LINE對話紀錄之擷圖12張、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湖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④告訴人邱聖恩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照 片1張、提供詐欺集團成員暱稱「CARL」LINE頁面資訊、詐 欺投資平台對話紀錄、「FXCM」投資軟體之照片3張、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各1份;⑤告訴人金佩羽玉山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 本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等附卷可稽(見偵卷一第39、47、49、57、65、69至91、10 5至125、127、129、133至139、143、147、149、155至156 、158、161、163、169、179、181、191、193、195、253、 255、263至269、273至275、295頁)。綜上補強證據,堪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足資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 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 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 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 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 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 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 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 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 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 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 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 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 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可供參照)。查 被告將其所持有、由同案被告洪若綺趙明珠所申設之上開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 欺集團成員以之作為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隱匿不法所 得去向之用,揆諸前揭裁定意旨,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 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行數個詐欺取 財犯行,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
(三)被告前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審簡字第807、28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後 ,同法院再以105年度聲字第34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6月確定;再因侵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 第2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0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10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 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7年2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上雖符合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然而,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 前案紀錄表以外之證明方法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 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 節),難謂已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因本院毋庸依職權調 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本院認被 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犯罪行為 人之品行」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附此敘明。 (四)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就本案犯行,已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依上開規定, 應予減輕其刑。此外,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帳戶資 料,情節較正犯輕微,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貿然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 予不具信任關係之人使用,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使實 行詐欺犯罪之正犯得以隱藏身份,減少遭查獲風險,助長詐 欺之犯罪風氣,不僅造成偵查機關執法上之困難,更使詐騙 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復造成附 表所示被害人等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 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未婚、現與祖母、雙親同住、不需扶養他人,目前從事餐 飲業廚師,月收入新臺幣3萬5000元之家庭與經濟狀況,併 參被告前曾間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 完畢紀錄之前科素行(詳如前載)、本案5位被害人所受損 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方面:
(一)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不法利得 ,是本案即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既已將同案 被告洪若綺趙明珠之上開帳戶資料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則其對匯入該2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又 無證據證明被告為實際上提款之人,是本案並無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不法利得,於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偵查起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之帳戶及金額(第一層) 轉入本案帳戶(第二層)之時間、金額 1 李筑峮(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初,以暱稱「斌」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李筑峮,向李筑峮佯稱玩大陸網路賭博遊戲可以賺錢云云,致李筑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6月9日0時、0時1分許 同案被告謝宗廷(另行移送併辦)所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10萬元 同案被告洪若綺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9日16時44分許、7萬5000元 2 郭薏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9日15時17分許,以暱稱「小丑」透過「陌陌」交友APP結識郭薏茹,再以暱稱「小磊(小丑)」與郭薏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郭薏茹佯稱要帶郭薏茹賺錢,並請郭薏茹下載「Robinhood」APP加入會員儲值云云,致郭薏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6月11日15時6分許 同案被告謝宗廷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5000元 同案被告洪若綺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11日15時9分許、18萬元 109年6月20日17時2分許 同案被告蕭宏洋(另行偵辦)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1863元 同案被告趙明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20日18時3分許、19萬元 109年6月21日22時54分許 同案被告蕭宏洋所申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1萬4800元 同案被告趙明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21日23時12分許、9萬元 3 范蓉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6日,自稱「李杰虎」透過「Paktor」交友軟體結識范蓉僡,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虎虎生威」與范蓉僡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范蓉僡佯稱其投資股票失利,並提供「瑞穗交易(MIZLHO)」APP可以一起同步使用APP投資云云,致范蓉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6月13日1時57分許 同案被告謝宗廷所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5萬元 同案被告洪若綺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13日1時59分許、5萬元 4 邱聖恩(已更名為邱潔芯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2日23時13分許,透過SKOUT交友軟體結識邱聖恩,再以暱稱「CARL」加邱聖恩之通訊軟體LINE,與邱聖恩聯繫,向邱聖恩佯稱要幫邱聖恩投資,並請邱聖恩下載FXCM投資平台交易並匯款,致邱聖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6月12日23時13分許 同案被告謝宗廷所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2萬8200元 同案被告洪若綺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13日2時38分許、22萬5000元 5 金佩羽(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初,以暱稱「李曉勇」透過PAKTOR交友軟體結識金佩羽,向金佩羽佯稱投資類似賭博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金佩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6月10日16時32分許 同案被告謝宗廷所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4000元 同案被告趙明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10日20時56分許、20萬元 109年6月11日16時43分許 同案被告謝宗廷所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6000元 同案被告趙明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11日17時34分許、24萬元 109年6月12日16時40分許 同案被告謝宗廷所申設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萬元 同案被告趙明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09年6月12日16時57分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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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