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92號
SLDM,111,聲,492,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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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鴻營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1年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鴻營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 月4日送監執行(刑期合計7年8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 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 0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 14996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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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