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110年7月2 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108年12月13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受刑人陳振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 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 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 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9642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鼎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