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呂益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111年度執聲他字第442號,即民國111年4月18日士檢卓執
丙111執聲他442字第111901915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呂益安前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 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下稱乙案)。查乙案中 如附表所示之4罪,犯罪時間均在甲案所犯各罪判決確定之 前,合於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 規定。受刑人請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與甲案合併定刑,於法有 據。又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中,係就受 刑人所犯各罪所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7年4月及7年6月等 三罪定應執行刑,該裁定竟是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當然違 反定刑原則之限制加重原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士檢卓執 丙111執聲他442字第1119019155號函覆駁回受刑人之聲請, 其指揮執行實屬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 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 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 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 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 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 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 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 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
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 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 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5罪(即甲案 ),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即附表所示之 乙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甲、乙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士林地檢署10 1年度執更字第156號、第515號、111年度執聲他字第442號 等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 之犯罪日期(即乙案),皆在甲案各罪中最早確定日即民國 99年1月7日後所犯,且上開各罪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 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執 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原裁定所諭 知合併定應執行刑,仍具實質確定力,自無從將乙案再與甲 案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爭執乙案即附表 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部分,違反限制加重等原 則等情,理應對於該裁定循法定救濟程序,然受刑人捨此不 為,現該裁定既經確定且未經撤銷改判,原檢察官依照該裁 定之意旨換發指揮書並接續執行,自無任何違誤。是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與甲案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4月18日士檢卓執丙111執聲他442字第1119019155號 函覆受刑人之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礙難辦理等節,尚無 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確定判決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99年4月1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0月 99年4月1日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9年3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4號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86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年3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4號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