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69號
SLDM,111,聲,469,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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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平安


具 保 人 曾景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
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景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景華因被告曾平安犯竊盜案件,經 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簡字第882 號),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1 萬元具保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前揭案 件由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 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予以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 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各情,有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11 年3 月2 日、111 年3 月31日士檢卓丙111 執 字第871 號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因未到案執行,經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11 年4 月29日以士檢卓執丙緝字第98 0 號通緝書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  ,亦有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被 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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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