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21號
SLDM,111,聲,421,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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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奕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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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