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32號
SLDM,111,易,132,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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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百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11705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湖簡字第453號),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百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百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4月22日下午1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1 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所經營之寶雅北 投店內,接續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試用商品,得手後藏放於 隨身側背包內,未經結帳逕行離去。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及被告 張百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10年度 易字第13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 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百宏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04號卷〈下



稱偵卷〉第42頁、本院卷第44頁、第86頁),核與證人即告 訴代理簡信慧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 第4頁至第5頁、本院卷第76頁至第82頁),並有附表所示商 品價目表、本院勘驗筆錄暨附件監視器影像照片、被告竊得 商品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8頁、本院卷第48頁至第49頁 、第59頁至第64頁、第51頁至第57頁),足徵被告前揭具任 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 揭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㈡、被告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2所示財物之數舉動,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 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刑法上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0頁),竟仍不思以正 途賺取金錢,擅自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致告訴人寶雅公司 受有損失,實非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 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生財 產上損害程度暨其自述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經 濟來源為親友接濟及低收入老人津貼、離婚、無需扶養之人 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雖未扣案,然屬其犯罪所得,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地點,另竊取Lam borghini男性淡香水試用品1瓶(下稱Lamborghini香水)云 云。
㈡、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 自白、證人即告訴代理簡信慧於偵查時之指訴及監視器影 像照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竊取Lamborghini香水 之事實,並辯稱:當天其僅有竊得如附表所示試用商品,並 未拿取Lamborghini香水等語,經查:本院當庭勘驗寶雅北 投店內監視器影像結果,被告走至「男性用品」貨架前,徒 手拿取放置於「男性用品」貨架最上層之香水試用品2瓶後 即行離開,有本院勘驗筆錄暨附件擷圖照片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59頁至第64頁),而「男性用品」



貨架最上層遭竊物品即為附表所示試用商品之事實,亦據證 人即告訴代理簡信慧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 79頁),則被告是否另有竊取Lamborghini香水之行為,已 屬可疑。再參以證人即告訴代理簡信慧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Lamborghini香水是放置「男性用品」貨架從上數下 來第2層或第3層監視器無法拍攝位置;本案是因110年4月26 日下午4時許店員發現「男性用品」貨架旁有2枚遭人撕下防 盜標籤後,清點貨架上商品才發覺有3瓶香水試用品遭竊, 但因為Lamborghini香水是放置在監視器無法拍攝位置,所 以我們也無法確定實際竊取Lamborghini香水之人就是被告 ,亦無法掌握當天下午4時許前有多少人行經「男性用品」 貨架前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82頁),公訴人復未 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竊取Lamborghini香水之事 實,則本件既無法排除他人竊取Lamborghini香水之可能性 ,此部分自難逕以竊盜罪相繩。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 有竊盜Lamborghini香水行為之確信,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 諭知,但被告所涉此部分罪嫌,若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論 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鼎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 數量 售價(新臺幣) 1 大衛貝克漢同名淡香水-絕對經典90ml 1瓶 1099元 2 大衛貝克漢同名淡香水-超越經典90ml 1瓶 1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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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