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388號
SLDM,111,審附民,388,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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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李埕豐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范保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79號(即111年度審金訴字第
2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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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