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11年度,5號
SLDM,111,審重附民,5,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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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靖貽
黃一倉
黃筱瑜
劉秀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高明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89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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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