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214號
SLDM,111,審交附民,214,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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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王柏勝
王泓鈞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季德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吳正杰
易承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被告吳正杰過失致死
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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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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