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附民原告 洪柯蓮壁
附民被告 吳永成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永成被訴詐欺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