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1號
KLDV,111,除,11,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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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鍵鋅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聰明


訴訟代理人 莊秀彩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10年8月15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支票 李銘漳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 鍵鋅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民國110年6月30日 新臺幣25,300元 BAE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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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鍵鋅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