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1年度,4號
KLDV,111,輔宣,4,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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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唐凱


唐文程




利害關係人 賴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桂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唐玉梅(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唐阿招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唐玉梅負擔。
理 由
一、按輔助人之行為與受輔助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輔助人、受輔助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輔助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輔助宣告人唐玉梅前經本院以104年 度輔宣字第1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唐凱唐文程共同為其輔助 人,因被繼承人唐阿招死亡,然輔助人唐凱唐文程與受輔 助宣告人唐玉梅均為被繼承人唐阿招之繼承人,彼此利益相 反,爰聲請選任關係人賴桂香於受輔助宣告人辦理被繼承人 唐阿招之遺產繼承及分割時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含除 戶)、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 賴桂香為受輔助宣告人唐玉梅之堂嫂,其已到庭表示同意擔 任受輔助宣告人唐玉梅之特別代理人(見本院111年5月24日 審理筆錄),並出具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在卷可稽,且其於聲 請人所述辦理被繼承人唐阿招之遺產分割及繼承登記事件中 ,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 該受輔助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認由其擔任受輔助宣告人



之代理人,對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從而 ,聲請人聲請選任賴桂香為受輔助宣告人唐玉梅於辦理被繼 承人唐阿招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之特別代理人,於法並無不合 ,爰准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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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