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8號
KLDV,111,訴,228,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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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蘇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世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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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