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9號
KLDV,111,補,59,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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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鄭珍珍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滎翔、陳新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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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