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8號
KLDV,111,補,328,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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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桑麗、陳**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訴訟
,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內容可資參照)。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桑麗為其債務人,卻以遺產分割協議處分其
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遺產,已侵害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遺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
權之物權行為,併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並未提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並補正坐落基隆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71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
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
並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
切之證據資料到院,及至民國111年5月12日為止對被告李桑麗
之債權總額,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及債權總額較低者為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
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
17,335元。
㈡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
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應提出基隆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71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陳**姓名及住居所
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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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