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11號
KLDV,111,補,311,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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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蕭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煥箴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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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